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4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医疗政策]     发布时间:2015-1-26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区各医保定点单位:
    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苏州市区2014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增加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050元提高到11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250元提高到13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500元提高到1550元。
    二、增加残疾军人个人账户金额
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从1500元提高到1750元。
    三、调整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
    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700元降低为600元。
    四、提高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
以上政策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